2017年,蔡英文政府通過《一例一休》
我沒特別去搞懂它,果然就中招了!!!!
話說昨天是一例一休上路後遇到的第一個五一勞動節
我就中招被陰險公司剝削(怒)))
我曾說過:行走江湖一定要相交的三種朋友之一『律師』
交不到沒關係,那就要自己多懂一點,不然就要趕快巴著我的大腿不放
在分享五一吃黃蓮故事前,先分享<寒戰2>李文彬處長名言
「每一個機構,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。不管是明是暗,第一步學會它,不過好多人還沒有走到這一步就已經死了,知道為何?自以為是。
第二步,就是在這個遊戲裡面把線頭找出來,學會如何不去犯規,懂得如何在線球裡面玩,這樣才能勉強保持性命。」
所以學會在《一例一休》把線頭找出來不犯規遊玩才叫智取!
五一勞動節按規定勞工放假乙日。
不少民營公司或敝公司實施"員工可自行斟酌選擇上班,依出勤時間得計加班時數"
《一例一休》之前,五一勞動的加班時數可以選擇補休或換錢(加班費)
《一例一休》之後,還是可以選擇補休或換加班費,只是加班時數門檻大不同
以下請睜大眼看仔細
新版《勞動基準法》有關「休息日加班費」之規定如下:
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、第3項: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標準為:
(1)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/3以上。
(2)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/3以上。
(3) 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,4小時以內者,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。
(4)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(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)。
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。
發現了嗎?
新版的加班時數計算採級距式,每四小時計算一次
所以2017年5月1日如果你來上班,上班時數只要打4小時01分
嘿嘿嘿嘿~~你當天的加班就是八小時計算
而老娘就這樣吃了一記悶虧,花Q
好了,笨不能笨兩次
所以接著加班要換假還是換錢呢??
又根據新版《勞動基準法》有關「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」之規定如下:
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: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(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)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,所稱加倍發給,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1日工資。
數學不是很好的我,從字面意義看上去,好像換錢比較划算齁......
難怪昨天很多人下午就自動下班...
原來如此
真是香菇藍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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